
为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净化辖区社会风气,南县公安局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黄赌违法犯罪行动。9月10日,南县公安局南洲派出所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抓获4人。
2023年9月10日,民警在工作中获悉:在某酒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接到线索后,南洲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摸排,经过布控蹲守,成功将嫌疑人王某(男,30岁,湖北蕲春人)和张某(女,35岁,吉林扶余人)抓获。经深挖线索,公安机关依法对介绍卖淫的刘某(男,37岁,南县浪拔湖人)和陈某(男,30岁,南县南洲镇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经询问,4人均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