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在具备什么条件以后,才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可直接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直接进行申请,获批后需要足额缴存质量保证金140万元(包括原有20万元),并足额缴交出境游旅行社责任险。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4.增存质量保证金承诺书;5.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答: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经营国内旅游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目前,文化和旅游部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纾困发展,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可根据旅行社自行申请,实行100%暂退。
答: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答: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可以提前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合同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纳,需要旅行社负责人到原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以旅行社名义开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专户进行交纳。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时,需要向银行部门提供存款协议书、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旅行社注销后可以全部取出。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办理质保金减半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根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旅行社办理质保金减半需要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由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行社持通知书及存款相关证明材料至银行取款。
答: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立任何类型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故有旅行社服务业务就必须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答:
旅行社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原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执行的是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答: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可以随时支取。
答:
答:
需要,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
不可以,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承担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
答:
不可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规范,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不得随意选择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
答: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答:
为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调动旅行社引客积极性,按照《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旅行社设立门市部不需要交纳质保金,只需要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即可,设立分社的,根据分社的业务经营范围,缴纳相应的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30万元
答:
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违法者,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答:
可以更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需要旅行社在属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范围内的银行,根据自己意愿自行选择。期间,因旅行社自身原因,想调整和更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银行的,可以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进行更换。
答:
答: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按照规定,保证金必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补足。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旅行社终止经营时退还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答:
答:
根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旅行社两年内无事故即可向当地市级文旅部门提出质保金减半申请。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旅行社降低质保金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质保金存款单复印件、上一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暂退100%质保金还需要再缴纳吗?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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