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业的计税方法及十个财税热点问题
2023-09-02 07:26:18 浏览:391 作者:管理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1. 我们旅游服务企业在提供旅游服务时,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请问以什么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2.据说许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免增值税,我在景区开了个特色美食门店,也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所开特色美食门店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即可对应享受相关减免。3. 我想在家乡建一个生态观光农场,占地面积比较大,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上有没有适用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 我是个体,在景点经营索道和游船等服务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5.我经营了一家旅行社,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优惠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是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6. 我是一家旅游服务企业,请问哪些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 员工从企业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8.我是一户新办纳税人,主营业务是提供旅游服务,请问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10、我是一家科普单位,近期想举办一场面向中小学生的亲子航天科普活动,请问有什么增值税上的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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