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普法 | 文旅领域法律法规百问百答——营业性演出篇

文旅普法 | 文旅领域法律法规百问百答——营业性演出篇

2023-08-27 14:39:56  浏览:25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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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根据工作需求需要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该向哪级文旅部门申请?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该向哪级文旅部门申请?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多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备案?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备案。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多长时间不可从事业务?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接收企业赞助属于营业性演出吗?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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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韩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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