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致残,景区是否需要赔付?

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致残,景区是否需要赔付?

2023-08-24 13:18:07  浏览:67  作者:管理员



案情简介

日照市民刘某利用假期外出旅游,在北京某体育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游玩时从游乐设施高处跌落受伤,经救护车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急救,经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后转至家乡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0759.25元。刘某病情稳定后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后刘某与北京某体育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该公司认为刘某体重超重,且其在游乐场中设有标明了游玩的注意事项提示牌,以其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为由拒绝作出赔偿。于是刘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北京某体育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二十多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旅游法》第62条的规定,北京某体育公司应告知刘某“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北京某体育公司应当比游客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预防事故发生的专业知识,在组织游客游玩可能会危及到人身安全的项目时,应当通过足以引起游客注意的方式告知或警示游客该游乐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使游客在了解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谨慎作出是否游玩的选择,在游玩过程中也会高度注意防范风险,因此发生事故的概率也会随之降低。

根据《旅游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北京某体育公司除负有明确告知、警示旅游者的义务外,还应当在游乐设施现场配备与该游乐设施风险等级相应的安全设施与安保人员,以此来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以及遇到危险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扶和救助,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北京某体育公司仅设置了《友情提示》与《安全须知》标牌,其履行的告知、警示义务明显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告知、警示程度和标准,而且也不能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其他的预防救助措施,履行了相应的帮扶、救助义务。因此北京某体育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刘某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主张,判令北京某体育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二十多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简介

张修明,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山东敬可成(日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拥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专注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办理案件认真细致,勤勉尽责。

文章来源:敬可成日照律师事务所

整理发布:问世品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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