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正值暑期旅游高峰期,从唯美的自然风光到丰富的人文遗产,熙熙攘攘的游客穿梭于全国各大景区。正所谓“景色无限好,防范不可少”,而对于旅游高峰期最可能出现风险就是旅行社、导游欺骗、强制游客购物。作为游客,我们如何做好风险防范,警惕随时可能到来的风险呢?来,让小编告诉您。

Part.01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Part.02
1、外出旅行前,游客应积极了解旅游产品价格,远离“黑导游”,拒乘“黑车”,不要抱着一种占小便宜的心态,去报一些低端旅行团,更不要相信“零元游”等不合理低价游,以防落入“黑导游”精心设计的骗局。
2、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相关协议,一定要看清楚协议内容,当中是否有必须去购物商店里面消费的一些条款和内容,避免在不清不楚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应向旅行社索取旅游合同及旅游行程单,认真核对合同约定的景点、住宿、就餐和交通工具等内容,明确有关服务标准和行程安排。
3、在旅游过程中也要科学理性消费,消费时注意留存票据;一旦发生被欺骗、强制购物消费的情形时,留好被欺骗、强制购物的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文旅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投诉。
4、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5、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Part.03
WORK DEBRIEFIN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
排版:王,蕊
审核: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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