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永嘉县金三角大酒店有限公司2023年06月26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永嘉县金三角大酒店有限公司地上四至五层餐饮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的处罚。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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