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通报
2023年7月3日,乌兰布统苏木某某风干牛肉干在其销售商品摆台上摆放有未开封塑料袋装真空包装“肉干”1袋(经现场称重500g/袋),外包装无标识标签。经查,乌兰布统苏木某某风干牛肉干在本地冷库购买半成品牛肉条于2023年7月3日烤制成品牛肉干10斤左右,原料成本95元/斤,成品售卖128元/斤,当日售出9斤,其中散装售出4斤,真空包装售出5袋5斤。当日因顾客要求真空包装2袋后,购买1袋,剩余1袋未及时打开包装至今。至查获,当事人真空包装的1袋“肉干”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依法对上述食品“肉干”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的“肉干”1袋(经现场称重500g/袋)。
2、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2023年6月27日,乌兰布统苏木某某农家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立即对负责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乌兰布统苏木某某农家菜进行检查,其负责人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厨房烹饪区操作台上摆放有已开瓶使用紫荆花“浓缩鸡汁”1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清单发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表示积极改正按规定合法经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有关规定,建议从轻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2023年7月10日,乌兰布统苏木某某超市有2台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1台在该店结算吧台经现场检定合格,1台在商品摆台上现场检定不合格,当事人无异议,检查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经查,当事人今年6月向其亲属家借用1台闲置电子计价秤,用于该店散装食品称重结算。经克什克腾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截止查获,因当事人没有该台电子计价称经营活动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称。
2、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壹仟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图文: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宋美奇
审核:李明洋 靳羽商
2023-08-16
婆婆和小姑子来旅游,7天花了我28000元,她们离开后,看到婆婆留在枕头下的信,我泪流满面
2023-08-03
2023-09-15
2023-08-16